1、對于外貿企業未取得購貨發票是否可以按照免稅處理并沒有明文規定。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8條的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時,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留存企業備查的資料,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免稅申報手續時,應將以下憑證按《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載明的申報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
②出口發票;
③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④屬購進貨物直接出口的,還應提供相應的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他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⑤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暫不提供上述第2、4項憑證。
綜上所述,未取得購貨發票并不符合免稅備案的規定,由此可推到出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未取得購貨發票,需要按照出口視同內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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