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在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和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的共同見證下,海關總署署長倪岳峰與日本關稅局局長中江元哉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和日本國海關關于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安排》。至此,中國海關已經與新加坡、韓國、中國香港、歐盟、瑞士、新西蘭、以色列、澳大利亞、日本等9個經濟體36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AEO互認安排,對上述國家和地區的出口額已經占到我國出口總額的43.33%。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簡稱,即“經認證的經營者”。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海關對信用狀況、守法程度和安全管理良好的企業進行認證認可,對通過認證的企業給予通關優惠便利。實現互認后,AEO企業的貨物在互認國家和地區通關可以享受便利化待遇,能有效降低企業港口、保險、物流等貿易成本,提升國際競爭力。
日本是我國的較大貿易伙伴,據統計,2018年1至9月,中日進出口額合計2437億美元,同比增長10.7%。同期,共有7.33萬家中國企業對日本有出口業務,其中高級認證AEO企業1664家,占到我國高級認證AEO企業的半數以上,出口額占中國對日本出口總額的23.5%。
根據互認安排,中國和日本海關將向來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直接給予以下4項便利措施:
1.在開展風險評估以減少查驗和監管時充分考慮AEO資質;
2.對需要查驗的貨物,在最大程度上進行快速處置;
3.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聯絡,以解決AEO企業通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4.在主要基礎設施從貿易中斷恢復后,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快速通關。
2017年11月,中國與以色列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以色列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以色列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決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互認安排》。
AEO制度介紹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簡稱,即“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制度是世界海關組織倡導的通過海關對信用狀況、守法程度和安全水平較高的企業實施認證,對通過認證的企業給予優惠通關便利的一項制度。
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以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其中,以色列海關認可中國海關的高級認證企業為中國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以色列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為以色列的AEO企業。
通關便利措施
以色列作為寧波重要的貿易伙伴之一,據寧波海關統計,2018年1-8月,寧波市對以色列進出口48.98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下同)增長9.1%;其中,出口47.2億元,增長8.4%,進口1.79億元,增長31.6%。中國-以色列海關AEO互認的正式實施,將給寧波廣大與以色列有貿易往來的進出口企業帶來便利。
中以雙方海關在進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降低進口查驗率;進口貨物優先通關;在各自項目下,指定海關關員處理與項目成員貨物通關相關的事宜;貿易中斷恢復后優先辦理手續。愛伊美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向以色列出口服裝的高級認證企業,據企業單證部經理張志敏介紹:“我們公司一直以來都與以色列有頻繁的出口業務往來,中以AEO互認以后,我們可以享受和以色列海關認證企業相同的通關便利待遇,手續將大大簡化,通關時間也會大幅縮短,這對我們進一步拓展以色列市場有很大的幫助。”
AEO編碼的使用
中國AEO企業向以色列出口貨物時,需要將AEO企業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0123456789)通報給以色列進口商,由以色列進口商按照以色列海關規定填寫申報,以色列海關在確認中國AEO企業身份后,將會給予相關通關便利措施。
中國企業從以色列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以及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企業編碼”一欄填寫該境外發貨人的AEO編碼。填寫方式為:“國別(地區)代碼+AEO企業編碼(9位數字)”,例如“IL123456789”。中國海關在確認以色列AEO企業身份后,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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