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引起了不少小伙伴的關注。究竟有哪些變化?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通過翻閱文件,
法院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
審判依據發生了變化,
最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的提升。
★重點提示★
小編要特別提醒各位,在現階段,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稅款數額未達定罪量刑的最低標準,但只要虛開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稅務機關依然會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如果A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為4萬元,雖然未達到修改后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但是稅務稽查部門依然會根據文件要求將案件移送給公安部門。
所以啊!
各位從事財務工作的小伙伴要注意了!!
千萬不能踩紅線啊!!!
怎么界定哪些行為屬于虛開專用發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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