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稅額規定根據海關總署規定,將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三稅合并征收,稅率普遍低于同類進口貨物的綜合稅率,在限值以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者取消免稅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度的70%征收。
根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個人單筆交易限值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
從2018年5月1日起,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將從17%降至16%,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將從11%降至10%。下面是跨境電商綜合稅計算公式:
跨境電商綜合稅=(關稅+消費稅+增值稅)*70%
關稅=申報價值*關稅稅率,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暫行關稅稅率為0%,因此關稅為0(根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個人單筆交易限值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
消費稅=(完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完稅價格+消費稅稅額)*增值稅稅率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于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24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鼓勵抗癌制藥產業發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現將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簡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稱抗癌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抗癌制劑及原料藥。抗癌藥品清單(第一批)見附件。抗癌藥品范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附件:抗癌藥品清單(第一批)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