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在稽查實務中發現,部分企業在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國際運費及附加費時常出現漏報、錯報等情事,究其原因還是企業對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的基本概念和報關單有關欄目的填制要求不甚清楚。本文針對稽查實務中發現的一些常見問題進行剖析,希望引起相關企業對應稅費用申報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注意,同時加強對國際運費及附加費守法合規性自查,避免受到海關行政處罰。具體來看,海關在稽查實務中發現企業國際運費及附加費申報存在的常見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六個方面。
錯將EXW成交方式申報為FOB
EXW是EX Work的簡寫,是“工廠交貨”國際貿易術語。使用EXW成交方式時,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或指定貨代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不承擔運輸費和辦理后續出口報關。在EXW成交方式下,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EXW成交方式與FOB在運費和保費的差額主要體現在從賣方所在地到裝運港發生的費用,通常是以操作費或代理費的名義出現在運費發票上,成為運費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錯將EXW成交方式申報為FOB,會使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造成部分缺失,從而漏繳進口貨物的稅款。
錯將FOB成交方式申報為CIF
2019年2月,國內A公司與國外B公司簽訂貿易合同購買一批貨物,FOB價格為380萬美元。B公司租用某船務公司的貨輪,將貨物運至我國某港口,國際海運費為60萬美元。由于A公司與其委托的報關行溝通不暢,前者未將海運費發票提供給后者,且后者也未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報關行直接將“380萬美元”填寫在總價欄目中,導致A公司少繳稅款65萬元人民幣。雖然A公司與報關行均不存在主觀故意,但還是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最終雙方都受到了海關的行政處罰,對各自的信用等級帶來了不利影響,構成調降企業信用等級的風險。
漏報CIF或CIP成交方式項下發生的特殊費用或運費
CIF(指定目的港)為到岸價,又被稱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價”。使用CIF成交方式時,由賣方負擔的運費系指正常運費,即只針對通常的運輸合同,不包括在船舶航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因意外阻礙(如遭遇冰塊等堵塞、罷工、政府禁令或戰爭等)而額外產生的費用。因此,在CIF成交方式下,仍然有特殊費用或運費需要計入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的可能性,如繞航費、港口擁擠費等額外費用均需由買方承擔。
此外,海關在稽查實務中還多次發現,企業簽署的正式貿易合同中的成交方式是CIF,但貿易合同中關于運費的具體條款則為“運費另計”,上述運費并未包含在企業按照貿易合同、進口貨物發票以CIF成交方式向海關申報的總價中,最終形成漏繳稅款。與CIF成交方式相類似的是,企業在以CIP成交方式向海關申報時,也同樣存在上述漏繳稅款情事的風險。
漏報國際海運附加費
國際海運附加費是船務公司為了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基本費率的穩定,且能正確反映各個港口和各種貨物的航運成本,在基本運費外收取的額外費用。國際海運附加費屬于“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中的“相關費用”。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應當計入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一是與運輸有關;二是應計算至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三是由買方實際支付、應當支付的。由于各國(地區)港口、航線、船務公司的不同,國際海運附加費的名目和數量也不盡相同,常見的海運附加費有20多種,且有些費用是在進口貨物清關后結算的,往往容易被企業忽視,最終造成進口貨物計稅價格不完整。
報關單運費欄目填制錯誤
圖源:海關總署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關于運費的填制要求為:填報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費用。運費可按運費率、運費單價、運費總價三種方式之一填報,注明運費標記(運費標記“1”表示運費率,“2”表示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3”表示運費總價),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海關在實踐中曾發現,有企業在以第三種運費方式填報時出現應以運費總價填報,卻錯誤地填報運費單價,從而造成運費申報不實,導致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申報錯誤。
拋貨的適用風險
以空運貨物運輸為例,按照當前國際通行慣例,空運貨物體積重量的計算方法為:貨物體積×折算系數(166.67kg/m3)。體積重量大于166.67kg的稱為重貨,按照實際毛重收費;體積重量小于166.67kg的稱為拋貨(亦稱“泡貨”),按照體積重量收費。
例如,某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機器零件,成交方式為FOB,申報凈重為35kg,毛重為40kg,申報運費為194歐元。海關稽查發現,該貨物(包裝尺寸為60cm×80cm×124cm)屬于拋貨,航空公司按體積重量收取運費,實際收取4000元人民幣,而企業申報的194歐元運費則是按基本運費報價(4.85歐元/kg)計算的,折合人民幣后兩者相差約2548元人民幣,直接影響了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最終構成漏繳稅款情事。
海關建議
針對這六種常見的國際貿易運費及附加費申報錯誤風險,海關建議企業應在以下五個方面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加以有效防范。
一是全面提升本企業的守法合規理念,構建企業貿易合規體系,并持續優化和改進。暢通企業內部的法務、財務、關務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將漏報、錯報運費及附加費的情事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是加強海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貿易術語等關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熟練掌握海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貿易術語知識,有利于企業準確把握進口貨物計稅價格中“運輸及相關費用”的判斷標準。
三是發現問題須及時向海關進行申報和補充申報。在進口貨物尚未放行階段,發現存在漏報國際運費及附加費的情事,企業應主動收集相關證明資料,并向海關進行說明,及時申請更改相關價格申報內容,補繳相應稅款。
四是充分運用主動披露化解海關行政處罰和信用等級調降風險。對于已繳納稅款放行后的進口貨物,企業在發現漏報國際運費及附加費情事時,對符合主動披露條件的,應即刻向海關開展主動披露,主動糾錯。
五是遇到疑難問題時申請海關預裁定。在貨物實際進口三個月前,企業可通過價格預裁定在貨物實際進口前明確知曉運費和各種附加費是否計入進口貨物計稅價格中,借此提高企業開展國際貿易的前瞻性和業務運營的有效性。
作者:劉剛 供稿單位:天津海關
來源/轉載于:《中國海關》雜志2025年第5期、中國國門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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