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食品進口商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就進口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責任:
圖源:海關總署網站
食品進口商應當向其住所地海關備案。食品進口商辦理備案時,應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一)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情況;
(二)保證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
海關依法對食品進口商實施審核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食品進口商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
食品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進口食品時應當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
食品進口商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
進口食品經海關合格評定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書面通知食品進口商,責令其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經技術處理符合合格評定要求的,方準進口。相關進口食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食品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
食品進口商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立即停止進口、銷售和使用,實施召回,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并將食品召回、通知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海關報告。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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